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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催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1-11-08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浙江宏普电机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宏普电机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甬慈催字第250号申请人:浙江宏普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路南肖谢村。法定代表人:张灵彬,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曰锦,男,198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系浙江泰隆商业银行宁波分行观海卫支行员工,住在温岭市,现暂住慈溪市。申请人浙江宏普电机有限公司申请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1年8月2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31300051/21343332的浙江泰隆商业银行宁波分行观海卫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11年5月11日、出票金额50000元、出票人慈溪市桥头昊明纸箱厂、收款人慈溪市璐畅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付款行浙江泰隆商业银行宁波分行观海卫支行、背书人慈溪市璐畅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江宏普电机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三、本案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浙江宏普电机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孙红莲审 判 员 宋国梁审 判 员 张南芾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八日代书记员 龚雅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