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榆民一初字第1379号
裁判日期: 2011-11-08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原告贺小军与被告牛祥林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小军,牛祥林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榆民一初字第1379号原告贺小军。委托代理人李晓华,陕西文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牛祥林。本院在审理原告贺小军与被告牛祥林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贺小军于2011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贺小军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符合撤诉条件,其申请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小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贺小军负担。审判员 纪勋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张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