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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无民初字第01956号

裁判日期: 2011-11-0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何夕林与李信托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何夕林;李信托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无民初字第01956号 原告:何夕林,男,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 被告:李信托,男,汉族,现住安徽省铜陵市。 原告何夕林诉被告李信托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定于2011年9月20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何夕林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何夕林承担。 审判员 赵 翔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陈宏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