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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衡桃执字第565-1号

裁判日期: 2011-11-0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郑新芬、杜彪与李俊浩、石建敏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衡桃执字第565-1号申请执行人郑新芬。申请执行人杜彪,衡水市桃城区牛家佐社区居民。被执行人李俊浩。被执行人石建敏。系被执行人李俊浩之妻。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衡民一终字第384号民事调解书及(2011)衡桃执字第565号执行裁定书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二0一一年十一月四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书后立即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1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1083元、执行费66元,以上共计1114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俊浩、石建敏在银行存款11149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靳建明审判员  齐永信审判员  孙新卷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张 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