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亳民一终字第00707号
裁判日期: 2011-11-08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马雪英与乔坤、袁玲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乔坤,袁玲,马雪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亳民一终字第007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乔坤,男,市民,住涡阳县。上诉人(原审被告):袁玲,女,市民,住址同上。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雪英,女1947年3月26日出生,住涡阳县。委托代理人:马志华,涡阳县法律援助中心主任。上诉人乔坤、袁玲因与被上诉人马雪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2011)涡民一初字第006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2009年9月15日两被告借原告人民币120000元,当时由被告袁玲给原告出具了欠条,借款是被告乔坤。并承诺每年还款3万元,4年内还清,并自愿以当时居住房4楼作抵押。一年后原告追要到期的3万元钱时,二被告没有按约定执行。又因原告的老伴有病,需要用钱,为此原告起诉到院,请求法院依法公正裁决,判决被告偿还借款12万元,并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另查明原告与被告乔坤是母子关系,二被告是夫妻关系。原审法院认为:借款应该遵守信用,按借款约定还款。但被告没按借款约定还款,由于被告违约,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120000元借款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乔坤、袁玲借原告马雪英的120000元人民币,待本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被告承担。上诉人乔坤、袁玲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称:上诉人袁玲与被上诉人系婆媳关系,2009年9月15日上诉人向原告借款建房,约定四年还清,因上诉人建房之后,销售不好,房子没有出售,造成款暂时没有给付,而被上诉人卖房子家中有房款60万之多,不存在困难之事,被上诉人无端起事端,不存在上诉人谩骂之事,上诉人本来家庭环境就不好,加之房子卖不出,家中非常困难,无力还清债务,我国《民法通则》第108条之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有能力偿还,应当强制偿还,无力偿还的,可以分期偿还。为此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没有提供新证据。本院经审理,对原审判决采信的证据、认定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乔坤借马雪英12万元,并出具借条,且乔坤、袁玲对借款事实予以认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乔坤、袁玲应共同偿还马雪英12万元。乔坤、袁玲上诉称家庭生活困难,要求分期偿还,但二人并没有提供生活困难的证据,其提出分期偿还借款的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上诉人乔坤、袁玲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杜亚丽审 判 员 刘长友代理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孟艳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径行判决、裁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的,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