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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浙金商终字第1211号

裁判日期: 2011-11-08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俞新洋与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上饶市浩天置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俞新洋;上饶市浩天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金商终字第12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小宜。委托代理人:裴武华。委托代理人:陈静。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俞新洋。原审被告:上饶市浩天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鄢达华。上诉人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俞新洋、原审被告上饶市浩天置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0)金义商初字第36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1年11月8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832元(已减半收取),由上诉人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 耘代理审判员  张淑英代理审判员  李建旭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八日代书 记员  林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