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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咸秦执恢字第00068-2号

裁判日期: 2011-11-0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董某某合伙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董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咸秦执恢字第00068-2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1944年1月1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董某某,男,1950年11月11日生,汉族上列当事人合伙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28日立案执行。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咸秦陈法民字(1992)第22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董某某应给付申请执行人3123元及利息7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1)咸秦执灰字第00068号案执行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岗审 判 员  张勇锋代理审判员  杨少敏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朱振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