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长民初字第3481号

裁判日期: 2011-11-08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茹某与田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茹某;田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四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长民初字第3481号原告茹某。被告田某。委托代理人田宝民,系被告之父。原告茹某与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肖维超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茹某、被告田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田宝民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自己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被告患有抑郁症,双方为此已分居多年,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辩称,原告所诉不实,自己和原告感情很好,原告要求离婚,是因为自己患病所致,认为双方感情并未破裂,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领取结婚证,2006年初举行结婚仪式,婚后无子女。双方婚初感情很好,2006年底,被告因患抑郁症住院治疗,未痊愈,2007年又再次住院治疗,引起原告不满。被告出院后,回居娘家,要求原告接其回家,原告并未理睬,双方遂分居。2011年9月13日,原告起诉本院,坚决要求离婚。庭审中,被告认为双方感情并未破裂,坚决不同意离婚。双方各坚持其诉、辩称理由,调解不立。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婚初感情很好,被告患病后,原告理应积极为其治病,一味坚持离婚,显属不慎。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互敬互爱,互相理解,是能够建立起较为真挚的夫妻感情的。为稳定社会主义婚姻家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茹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肖维超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沙 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