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肥东民一初字第2921号
裁判日期: 2011-11-0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吴其芳与安徽省合肥汽车客运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其芳,安徽省合肥汽车客运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肥东民一初字第2921号原告:吴其芳,曾用名吴其访,女,汉族,1961年4月1日出生,退休工人,住安徽省肥东县。委托代理人殷平勇、王丽,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省合肥汽车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明光路168号。法定代表人黄惠民,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其芳诉被告安徽省合肥汽车客运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1月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其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为3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德华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崔 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