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惠城法民一初字第2801号
裁判日期: 2011-11-08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何某甲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甲,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惠城法民一初字第2801号原告何某甲,男,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身份证号码:×××7439。委托代理人李钦,系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女,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身份证号码:×××6422。委托代理人:黄健,系广东伟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何某甲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石磊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1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李钦,被告黄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黄健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某甲诉称,原告和被告于2006年下半年经他人介绍认识,当时被告一直在惠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作,而原告则一直在广州市天河区工作,因双方工作地点距离较远,双方一直没有足够时间进行感情的培养和相互了解,但鉴于介绍人的极力坚持双方最终于××××年××月××日在广州市天河区进行婚姻登记,进行结婚登记后被告一直留在惠州市劳动局工作,而原告则在广州市天河区工作,双方平均2个月左右方有时间见面。因为双方工作地点一直距离较远,双方见面沟通的机会很少,加上性格不合,导致双方夫妻感情一直不好,吵闹现象经常发生。××××年××月××日双方女儿何海涵(后改名何某乙)出生,女儿出生后一直放在惠州市由被告及被告母亲抚养,原告省吃俭用平均每月邮寄2000元左右生活费(2008年8月起改为每月4000元)给小孩以及用于被告生活费用。2009年3月双方因对原告父母抚养问题出现重大争执,矛盾激化,双方遂互不再联系。2011年3月份被告因工作需要调动至广东省地税局信息中心工作,本以为调动至广州市工作,双方见面机会增加,有利于夫妻感情的培养,但被告一直拒绝与原告见面,此现象自2009年3月份便持续至今,导致双方一直无法进行有效的沟通,所有话语均需要通过介绍人转达,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名存实亡,继续夫妻关系对双方均痛苦。关于财产处理方面,原告于2003年8月1日即婚前购买有一套婚前房产,地址位于广州市华景新城l栋7单元701房,原告通过银行贷款方式支付部分房款,平均每月还款2249.92元,2010年9月6日原告将此房屋出售,自双方结婚之日(××××年××月××日)至出售房屋之日止共还款41个月,共还款金额为92246.72元,原告愿意将其中的一半即46123.36元用于补偿被告。有关小孩抚养权方面,考虑到小孩一直随被告生活故同意小孩随被告生活,原告属于广州市公务员,每月工资收入为5000元,愿意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1200元,另外判决原告享有探望权,探望时间不低于每周三小时。若被告不同意抚养小孩,原告愿意抚养小孩。综上所述,原告认为原被告双方因一直没有进行很好的互相了解和沟通,在婚前互相缺乏了解,婚后也没有建立夫妻感情,双方自结婚后因感情不和一直处于事实上的分居状态。特别是自2009年3月份开始双方因感情不和连最基本的见面沟通都无法做到,只能通过介绍人转达,在被告调动至广州市工作后双方也没有见面进行沟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调解可能。为早日结束婚姻关系,原告特在双方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决准予原被告双方离婚;二、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双方婚生女何海涵(后改名何某乙)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1200元抚养费至何海涵满18周岁为止,同时判决原告探望权,探望时间不低于每周3小时;三、请求对属于原告婚前房产在结婚后共同还贷部分进行分割。四、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黄某辩称,答辩人和原告感情很好,相亲相爱,又生有一女,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理由如下:一、原告和答辩人虽是介绍认识,但是是自由恋爱、相互倾慕和交往的,不存在“介绍人极力坚持”而结婚之说,何况原被告都是受过良好高等教育的人,都知道婚姻是自己的事,不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答辩人和原告交往有大半年时间,虽然一个在惠州,一个在广州,但一个多小时的生活圈,道路和通讯网络的发达,这早已不算是距离。双方感情基础很好,想当初还是原告先向我求婚、要求定婚的。二、原告和答辩人结婚后,家庭生活幸福美满,婚后三个月就有了女儿何某乙(曾用名“何海涵”)小生命的诞生让我们更爱护我们这个家。虽然女儿体弱多病,特别是患有过敏体质,让我和我母亲操尽了心。虽然如此,我和原告从来没有为此吵闹。我们全家其乐融融,带孩子四处玩耍,我们俩也曾多次单独出游,期待更美好的未来。我们彼此相互鼓励,我鼓励原告上进,因原告是公务员,2009年被提拔为副处级干部。为了一家人的早日团聚,我家人也积极想办法帮我调动工作,现答辩人已由惠州市劳动局调到广东省地税局工作。我和原告共同生活以来,都一直生活和睦,互敬互爱。三、答辩人和原告相亲相爱,不论是短信和相片等都可以说明这一切。我们结婚后去日本旅游,2010年过年期间我和原告两人还一起去上海杭州苏州旅游。我爱这个家,爱原告,爱女儿嘉琪,也知道原告也爱我,爱这个家。但我不明白的是,在去年过年当我告知原告,省领导已批示同意调动且确定调动可以成功时,原告这之后怎么突然不说一声就狠心卖了我们广州唯一的住房,然后逼我离婚,不要我们母女了?!我已成功调去广州工作,为的就是一家人团聚!现终于实现了,可原告却偷偷卖了我们房子,转移钱款,不付女儿的抚养费,并急切地逼我离婚。自从我们母女俩在茫茫的广州住哪里?难道这是原告作为一个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做出来的事情吗?因为原告逼我离婚,我又要上班,又要带多病的女儿,我整日以泪洗面,不仅精神上遭受折磨,身体也受到伤害,体重从120多斤降到现在的80多斤。原告就是这样用冷暴力折磨我、伤害我、逼我的,想抛弃就抛弃!?若说相互之间不能理解,可那些来往短信内容难道没能说明问题吗!我不明,我还曾一度怀疑原告得了绝症,还去短信安慰他,愿意和原告一起去承受生命的考验。我不相信这一切,我认为原告是其心魔的一时作怪而已。我们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和被告是2006年年底经人介绍而相识、相恋,双方于××××年××月××日在广州市天河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何某乙(曾用名何海涵)。原告是公务员,在广州工作,目前系广州市经济贸易处委员会职工,而被告在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班,2011年进入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工作。原、被告婚前、婚后感情良好,虽然双方在不同的地方工作,有时会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产生矛盾,但没有根本的利益冲突,并未影响夫妻之间真正的感情基础。2011年8月30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以上事实有身份证、结婚证、出生证明、居民户口簿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根据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原因和夫妻关系现状等情况综合分析,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希望双方端正对婚姻的态度,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积极面对婚后摩擦,并采取理性的方式方法去沟通、解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何某甲要求与被告黄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何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石 磊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梁红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