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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长民初字第3635号

裁判日期: 2011-11-08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李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长民初字第3635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张立峰,西安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某。原告李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纪胜利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立峰、被告郭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相互了解不足,感情基础薄弱,结婚时也未举办仪式,婚后夫妻感情不好,原、被告经常为小事吵架,且其与被告家人关系不好。2010年2月21日生一子郭天乐,同年3月31日原告与被告及被告母亲吵架后离家出走,一直在娘家生活,夫妻开始分居。原告因为生气,现患有心脏病,尚在治疗中。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请求:1、依法判令双方离婚;2、婚生子郭天乐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每月300元的抚养费;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约80000元;4、要求被告一次性补偿原告生活困难补偿金50000元;5、请求被告分担共同债务8000元;6、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其与原告经人介绍认识,后经恋爱结婚,双方结婚时年龄较大,对婚事都很慎重。且婚后双方感情一直较好,虽然偶尔会有争执,但自己从未动手打过原告。原告主要是与被告母亲有矛盾,离家出走一年多,但这个矛盾并非不可调和,只要原告答应回家,可以让母亲马上回到乡下生活,现原告要求离婚,属一时之气,目前孩子尚在哺乳期,需要原告照顾。为对家庭及孩子考虑,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谈婚,于××××年××月××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在生活中双方偶尔产生矛盾,但对夫妻感情并无较大影响。2010年2月21日原告生一子郭天乐,2010年3月31日原告因与婆婆产生矛盾,收拾东西,返回娘家居住,双方自此开始分居,期间原告前后有近十次回家看望过孩子。目前原告身体患病,尚在治疗之中。庭审中,原告虽表示离婚非其本愿,但坚持不相信被告和好的诚意,要求离婚。被告表示坚决不同意离婚。双方各执其词,本案经多次调解未果。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自愿登记结婚,婚姻基础很好。婚后虽为琐事发生过争吵,但没有大的矛盾,并生育一子,共同生活期间积累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原、被告之间并无根本矛盾,主要是原告同婆婆之间的矛盾,但并非不可调和。被告已同意其母返回老家生活,并要求原告回家照顾孩子,原告应当对被告的诚意做出积极回应与被告和好。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夫妻双方应当相互信任、互相体谅,双方感情仍有和好可能,现原告请求离婚,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故对原告之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为维护社会及婚姻家庭之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离婚之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纪胜利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李彦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