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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嘉海执民字第2281号

裁判日期: 2011-11-0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海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嘉海执民字第2281号申请执行人陈美德与被执行人虞海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6日作出的(2011)嘉海商初字第81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美德于2011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虞海华现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现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嘉海执民字第2281号执行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虞海华的下落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之规定,可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沈 刚审 判 员  谈佳红代理审判员  毛守群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顾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