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博法民一初字第1524号
裁判日期: 2011-11-08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邹某与林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林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法院文件稿头签发人发邓远标2011-11-18核稿人稿件已核,请院长审批。毛振良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拟或稿拟单稿位人纪汉雄2011年11月09日机密等级内部文件附件发印行发范份围数范围:份数:份文件编名(2011)惠博法民一初字第1524号发出日期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博法民一初字第1524号原告:邹某,女,汉族,住址:广东省博罗县。身份证号码:×××6040。被告:林某甲,男,汉族,住址:广东省博罗县。身份证号码:×××6018。原告邹某诉被告林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1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邹某,被告林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男孩林某乙。由于被告会喝止咳露等上瘾毒品,还有在外面借高利贷,现在发展到把家里值钱的东西,如摩托车、空调、电视机都拿去变卖来喝止咳露。我对他已经死心,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孩子归被告抚养,我依法每月给小孩300元的抚养费。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原告所说并非属实。我们是经我大嫂介绍在2006年6月份认识,并从2006年7月份开始谈恋爱,在2008年11月20日摆酒,××××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我之前也有工作,只是不固定,今年8月份开始我就在龙溪富士康上班,我愿意改,希望原告能够给我时间;我2008年至2009年3月份之前是喝过止咳露,但之后就没有喝了;××所借;跟原告摆酒之后,我们感情一直很好,是从2010年10月份感情才变得不好,但也不至于破裂,因此我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并自由恋爱,于2008年11月20日摆酒,之后共同生活,并于××××年××月××日在博罗县民政部门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共同生活期间感情较好,××××年××月××日生育一男孩林某乙。婚后由于经济原因以及被告有赌博、不务正业等恶习,导致夫妻感情产生矛盾。原告从2011年7月份跟被告分开生活至今,分居期间双方没有联系。原告于2011年9月13日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请求判决双方离婚,婚生小孩林某乙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小孩300元抚养费。本院认为,原、被告属自由恋爱,自愿结婚。婚前双方共处时间较长,相互之间有较深的了解,具有较深的感情基础,并且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夫妻感情一直较好。2011年1月份登记之后,原告对被告一直未能改正不务正业等恶习产生不满,从而引起双方矛盾,致使原告于2011年7月份与被告分开生活,但原被告夫妻双方感情并未完全破裂。故原告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请求离婚,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为了维护社会的和谐,婚姻家庭的和睦及小孩的健康成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邹某与被告林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邹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毛振良助理审判员纪汉雄人民陪审员闾容进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童春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