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民二初字第00396号
裁判日期: 2011-11-08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余炳瑞与朱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炳瑞,朱国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民二初字第00396号原告:余炳瑞,女,1963年8月10日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被告:朱国华,男,汉族,1965年4月27日生,安徽霍邱县人。原告余炳瑞诉被告朱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22日受理后,原告余炳瑞以双方达成协议为由,于2011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炳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 敏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赵华勇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