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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杭萧义商初字第1157号

裁判日期: 2011-11-0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张兴德与周丽峰、施航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兴德,周丽峰,施航平,施水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萧义商初字第1157号原告张兴德,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寿光市文家街道张家河头村416号,现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东恩村508号。被告周丽峰,州市萧山区义蓬街道义盛村2组7号。被告施航平,杭州市萧山区义蓬街道义盛村2组7号。被告施水军,州市萧山区义蓬街道义盛村11组2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兴德诉被告周丽峰、施航平、施水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施航平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施航平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兴德撤回对施航平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谢金金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朱萧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