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杭萧义商初字第1157号
裁判日期: 2011-11-0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张兴德与周丽峰、施航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兴德,周丽峰,施航平,施水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萧义商初字第1157号原告张兴德,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寿光市文家街道张家河头村416号,现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东恩村508号。被告周丽峰,州市萧山区义蓬街道义盛村2组7号。被告施航平,杭州市萧山区义蓬街道义盛村2组7号。被告施水军,州市萧山区义蓬街道义盛村11组2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兴德诉被告周丽峰、施航平、施水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施航平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施航平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兴德撤回对施航平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谢金金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朱萧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