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江蓬法民二初字第5669号

裁判日期: 2011-11-08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佛山市百孚商贸有限公司与黄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江蓬法民二初字第5669号原告佛山市百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戴长根,经理。被告黄建,男,住江门市蓬江区,系江门市堤东长江门窗行的个体经营者。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百孚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佛山市百孚商贸有限公司于2011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百孚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45元,减半收取822.5元,由原告佛山市百孚商贸有限公司负责交纳。审判员 肖 剑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邓雪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