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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温龙执民字第744-1号

裁判日期: 2011-11-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向家珍、陈亮与温州市恒达清运保洁有限公司、杨井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向家珍,陈亮,温州市恒达清运保洁有限公司,杨井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温龙执民字第744-1号申请执行人:向家珍。申请执行人:陈亮。被执行人:温州市恒达清运保洁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法定代表人:林泽恩,经理。被执行人:杨井其。申请执行人向家珍、陈亮与被执行人温州市恒达清运保洁有限公司、杨井其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执行一案,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浙温民终字第4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1年7月25日立案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温州市恒达清运保洁有限公司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井其至今未能履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杨井其下落不明,查询其在银行存款情况,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执行的财产线索。截止本裁定之日,被执行人杨井其仍拖欠48846元及逾期赔偿的利息损失。本院认为,本案应当终结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杨井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凭原法律文书与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温龙执民字第744号执行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杨井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朱黎明审判员  周建华审判员  李晓中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朱 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