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云城法民调确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1-11-08
公开日期: 2018-12-24
案件名称
董结芳陈方朝陈燕芳云浮市大唐农林科技有限公司与用人单位责任纠纷司法确认民事确认决定书
法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结芳;陈方朝;陈燕芳;云浮市大唐农林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确 认 决 定 书(2011)云城法民调确字第117号申请人:董结芳,女,生于1933年12月16日,住址:云城区,(陈广南母亲)申请人:陈方朝,男,生于1979年8月10日,住址:云城区,(陈广南大儿子)申请人:陈燕芳,女,生于1981年8月18日,住址:云浮市云安县,(陈广南二女)申请人:云浮市大唐农林科技有限公司。因陈广南(男,生于1949年12月19日,身份证号码:4428271949********)为乙方工作,于2011年4月1日下午约五时四十分左右,陈广南在回家路上,自己不慎掉进了水沟意外死亡。申请人董结芳、陈方朝、陈燕芳(甲方)与申请人云浮市大唐农林科技有限公司(乙方)用人单位责任纠纷一案,经云某市安塘街综治信访维稳中心主持调解,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死者陈广南的母亲为甲方董结芳,父亲已去世多年,妻子为邓少凤(于1999年7月29日病故),大儿子为甲方陈方朝,二女为甲方陈燕芳。二、甲乙双方一致认为陈广南的死亡原因为不慎掉进水沟意外死亡,现甲乙双方同意乙方一次性支付人民币贰万给甲方作为该次意外的所有费用、赔偿、补偿。三、签订本调解协议后,甲乙双方不得因该意外事故再次要求和追究对方任何的经济赔偿、补偿和任何的法律责任。四、签订本调解协议后,甲乙双方不得反悔。五、违约责任,违约方赔偿、补偿没有违约方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申请人董结芳、陈方朝、陈燕芳、云浮市大唐农林科技有限公司于2011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确认上述调解协议,经本院审查,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案受理费按有关规定免予收取。本决定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杳明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陈美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