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锦江民初字第3677号
裁判日期: 2011-11-0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杨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青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锦江民初字第3677号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星狮路511号1栋4层27号、28号。法定代表人田永云,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彭莉,女,汉族,1989年11月6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被告杨青,女,汉族,1979年8月25日出生,户籍地:四川省宜宾县。现居住地:成都市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杨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1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44元,减半收取172元,由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何理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刘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