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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新执二字第00357号

裁判日期: 2011-11-08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武恒芳与赵胜利刑事附带民事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恒芳,赵胜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新执二字第00357号申请执行人武恒芳,男。被执行人赵胜利,男。武恒芳与赵胜利刑事附带民事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我院于2011年6月16日作出的(2011)新刑初字第0019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1年8月4日,武恒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至今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于2011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退出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其未受偿的借款本金38285.24元,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再行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新执二字第0035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利平审判员  舒四来审判员  吴建平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答军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