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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杭淳汾商初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1-11-08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占灯红与刘伟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占灯红;刘伟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淳汾商初字第186号原告:占灯红。委托代理人:余全女。被告:刘伟利。本院在审理原告占灯红诉被告刘伟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占灯红于2011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占灯红以被告刘伟利已返还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占灯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占灯红负担。审 判 员 徐卫平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八日代书记员 王辰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