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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珠金法民一初字第1273号

裁判日期: 2011-11-08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舒某与樊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某,樊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珠金法民一初字第1273号原告舒某,女,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身份证号码:×××6664。被告樊某,男,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现住,身份证号码:×××6633。本院在审理原告舒某诉被告樊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舒某于2011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樊某的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舒某负担。审判员  吴明星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朱丹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