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周法执字00321号
裁判日期: 2011-11-08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周至县马召镇汤房村村民委员会申请执行许某某、李某某土地租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至县马召镇汤房村村民委员会,许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周法执字00321号申请执行人:周至县马召镇汤房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理人:李某某,系该村村委会主任。被执行人:许某某,男。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周至县马召镇汤房村村民委员会申请执行许某某、李某某土地租赁纠纷一案,在执行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周至县马召镇汤房村村民委员会请求撤销执行申请。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周民初字第100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 哲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高周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