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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蒲民初字第00049号

裁判日期: 2011-11-08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与被告主某某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江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蒲城支公司,王步云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蒲民初字第00049号原告王江民,男,1966年4月22日生,汉族,住蒲城县城关镇渭清北路53号,居民。委托代理人王卓武,陕西卓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鲁海鹏,陕西卓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蒲城支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建民,该公司副经理。委托代理人曹明杰,蒲城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王步云,男,196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龙阳镇西湾村西组,农民。系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蒲城支公司代办员。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江民诉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蒲城支公司与被告主步云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江民于2011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江民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所享有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江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0元整,减半收取390元,由原告王江民负担。审 判 长  贺俊杰审 判 员  李谋芝人民陪审员  雷红艳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许 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