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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南执字第368号

裁判日期: 2011-11-08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胡水根与浙江万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水根,浙江万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南执字第368号申请执行人胡水根,男,1957年5月6日生,汉族,南昌市人,住南昌市青山湖区。被执行人浙江万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上虞市沥海镇海滨大道88号。法定代表人高峰,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洪民四终字第2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11月2日向被执行人浙江万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浙江万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浙江万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浙江万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167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翠云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胡 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