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咸秦执恢字第00019-2号
裁判日期: 2011-11-0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边某某申请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马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边某某,刘某某,马某某,商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咸秦执恢字第00019-2号申请执行人边某某,男,1965年6月28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女,1966年4月6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马某某,男,1972年3月10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被执行人商某某,男,1970年5月1日生,汉族上列当事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月18日立案执行。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咸民终字第000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187155.52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2617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商某某履行案件款2000元。经查,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1)咸秦执恢字第00019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岗审 判 员 张勇锋代审判员 杨少敏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朱振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