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甬慈催字第322号

裁判日期: 2011-11-08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1)宁波市海曙李氏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宁波市海曙李氏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催字第322号申请人:宁波市海曙李氏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徐家漕路**号。法定代表人:李学中,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宁波市海曙李氏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因被盗兴业银行慈溪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汇票号码30900053/24219320、出票日期2011年10月11日、出票金额100000元、出票人宁波阳羽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收款人慈溪市宗汉镇新兴塑料五金厂、付款行兴业银行慈溪支行、背书人慈溪市宗汉镇新兴塑料五金厂等、持票人为申请人)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1年10月2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申请人宁波市海曙李氏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以该汇票已找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公示催告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3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宁波市海曙李氏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宋国梁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八日代书记员 龚雅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