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南执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1-11-08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吴令根与楼跃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令根,楼跃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南执字第172号申请执行人吴令根,男,汉族,1962年11月28日生,南昌市人,住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楼跃进,男,汉族,1963年2月20日生,浙江省东阳市人,住浙江省东阳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南小民初字第1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11月4日向被执行人楼跃进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楼跃进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楼跃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楼跃进银行存款1022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翠云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胡 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