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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景民二初字第396号

裁判日期: 2011-11-08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张硕信与王金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硕信,王金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景民二初字第396号原告张硕信,男,1967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景县。被告王金刚,男,成人,汉族,住景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硕信与被告王金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硕信于2011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硕信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硕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铁锁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梁 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