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景民二初字第396号
裁判日期: 2011-11-08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张硕信与王金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硕信,王金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景民二初字第396号原告张硕信,男,1967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景县。被告王金刚,男,成人,汉族,住景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硕信与被告王金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硕信于2011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硕信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硕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铁锁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梁 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