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南民初字第800号
裁判日期: 2011-11-08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陈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南民初字第800号原告陈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李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1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红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李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