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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南民初字第800号

裁判日期: 2011-11-08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陈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南民初字第800号原告陈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李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1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红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李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