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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利商初字第215号

裁判日期: 2011-11-08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李吉胜与张兰合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吉胜,张兰合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利商初字第215号原告:李吉胜,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陈琳,山东津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兰合,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吉胜与被告张兰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吉胜于2011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兰合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案原告李吉胜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兰合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吉胜撤回对被告张兰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吉胜负担。审判员  董润波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刘汝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