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浙嘉民终字第500号
裁判日期: 2011-11-08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叶表华与嘉善北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叶表华,嘉善北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八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嘉民终字第50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叶表华。委托代理人:陆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嘉善北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星弟。委托代理人:黄庆红。上诉人叶表华因与嘉善北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嘉善县人民法院(2010)嘉善民初字第190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10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审理查明:叶表华与嘉善北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开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嘉善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0年9月7日以“根据申请人本人要求,直接向嘉善县人民法院起诉”为由作出善劳仲不字(2010)第106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争议诉讼的法定前置程序。叶表华虽然向嘉善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提交了仲裁申请,但该委以“根据申请人本人要求,直接向嘉善县人民法院起诉”为由不予受理,系对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的规避。叶表华提起劳动争议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对其起诉应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叶表华的起诉。叶表华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上诉称:叶表华与北开公司的劳动争议纠纷已经向嘉善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作出了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是仲裁委对劳动争议进行处理的一种方式,并不是对仲裁前置程序的规避,原审法院驳回起诉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撤销原裁定,发回嘉善县人民法院重审。被上诉人北开公司没有提交书面答辩状。二审查明,原审法院于2010年9月8日受理本案,至2011年9月3日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本案一审过程中由简易程序转化为普通程序,三次组织开庭,当事人双方都已经提交了全部证据,并完成举证质证;本案审理期间原审法院依叶表华的申请调取了证据,并采取了诉讼保全措施,冻结北开公司共计1076000元的银行存款。本院经审查认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为法定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仲裁申请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根据前述规定,劳动争议仲裁申请符合“属于本规则第二条规定的争议范围、有明确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在申请仲裁的法定时效期间内、属于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仲裁委员会应当予以受理。因此,不予受理的理由应针对是否满足上述四项条件。本案中,嘉善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根据申请人本人要求,直接向嘉善县人民法院起诉”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于法无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先裁后审”是劳动争议纠纷处理的基本原则,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争议诉讼的法定前置程序。原审法院认为叶表华起诉是对仲裁前置程序的规避,并无不当。从本案审理经过来看,原审法院已经进行了实体审理,若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当事人的争议必然要回到劳动仲裁,当事人之间不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将持续更长时间,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保障,也限制了用���单位的经济自由,对双方当事人都不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中也得到充分体现,该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决定或仲裁裁决,当事人直接提出诉讼的,除存在移送管辖、正在送达或送达延误等特殊情况外,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该规定在本质上突破了“先裁后审”的一般原则,其目的正在于及时解决争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稳定权利义务关系。劳动争议仲裁和劳动争议诉讼虽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制度,但其出发点是相同的,即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两种制度之间的关系不应该成为实��其共同宗旨的障碍。本案由原审法院继续审理符合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同时也能实现劳动争议仲裁和劳动争议诉讼的共同法律价值追求。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原裁定,本案由嘉善县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启清审 判 员 许艳华代理审判员 李 平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张琳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