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深中法刑一终字第863号

裁判日期: 2011-11-08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林某标犯猥亵儿童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深中法刑一终字第863号原公诉机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林某标,男。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理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林某标犯猥亵儿童罪一案,于2011年7月12日作出(2011)深龙法刑初字第1819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林某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查阅上诉人意见并提审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的方式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09年12月开始,被告人林某标与被害人邹某某(女,1998年5月26日出生)的母亲徐某未婚同居,被害人邹某某等双方子女亦随二人同住。自2010年2月,被告人林某标多次趁家中无人之机,用手摸邹某某胸部、阴部,用手指插入邹某某阴部,并以”妈妈(徐某)会骂死你”来恐吓邹某某不要告诉徐某。徐某因女儿邹某某内裤上常有分泌物及因瘙痒抓挠下身等异常情况而有所怀疑,并于同年9月25日带邹某某带往医院检查,经检查发现邹某某处女膜已破裂。邹某某在徐某追问下说出多次遭受被告人林某标猥亵的事实。同日,徐某带邹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被告人林某标于同日被抓获。经鉴定,被害人邹某某处女膜陈旧性裂伤。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笔录等。原判据此认为,被告人林某标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猥亵儿童,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以猥亵儿童罪判处被告人林某标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上诉人林某标上诉提出,原判认定事实错误,其没有猥亵被害人,请求法院重新审理。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原审据以定罪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上诉人林某标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猥亵儿童,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应依法惩处。关于上诉人的上诉意见,经查,对于上诉人猥亵被害人的事实,有被害人的陈述、有证人徐妙、徐克兰的证言以及对被害人妇科检查结论等证据相互印证证实,上诉人否认猥亵被害人的意见,与本案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利 鹏审 判 员 赖 小 娜代理审判员 孙   霄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邹鹏(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