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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范商初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11-11-08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柴尚成与林方、陈辉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尚成,林方,陈辉,慈溪市龙山宣宇电器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范商初字第236号原告:柴尚成,男,197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林方,男,197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陈辉,男,197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波市江北区。被告:慈溪市龙山宣宇电器厂。住所地:慈溪市龙山镇金岙村。法定代表人:林方,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柴尚成与被告林方、陈辉、慈溪市龙山宣宇电器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柴尚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柴尚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柴尚成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张小玲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八日代书 记员  宓旭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