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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长民初字第02964号

裁判日期: 2011-11-08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杨丽雪与西安市长安区华英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债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丽雪,西安市长安区华英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长民初字第02964号原告杨丽雪。被告西安市长安区华英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北长安街2号(长兴大厦院内)。负责人李华,系该驾校业主。委托代理人侯屹立。原告杨丽雪与被告西安市长安区华英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债务纠纷一案,原经本院于2011年3月3日作出(2011)长民初字第500号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西安市长安区华英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提起上诉。2011年7月12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西民一终字第00706号民事裁定,以原审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为由,撤销原审判决,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经对自称是原告委托代理人的张军庆及案外人赵水泉、寇军进行调查核实,查明本案诉讼并非原告杨丽雪提起,而是案外人赵水泉假冒杨丽雪名义起诉,并委托张军庆代理该案诉讼。此节事实,有上述三人的陈述笔录、检讨材料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本案诉讼系案外人员假借原告杨丽雪名义提起,原告杨丽雪既无起诉意思,也未实施起诉行为,足可认定杨丽雪与本案并无利害关系。据此,本案不符合提起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应依法裁定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丽雪之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山燕妮代理审判员  杨 霖代理审判员  田 力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张慧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