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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温瑞民初字第684号

裁判日期: 2011-11-08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孙翔与宋立冬、林元泽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孙翔;宋立冬;林元泽;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台江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温瑞民初字第684号原告:孙翔。被告:宋立冬。被告:林元泽。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台江支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文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翔与被告宋立冬、林元泽、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撤回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公司的起诉,追加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台江支公司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后原告于2011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孙翔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孙翔负担。审判员  戴大良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曾怀莘第2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