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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咸秦仲执字第00003-3号

裁判日期: 2011-11-0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某某申请执行陕西科达电气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陕西科达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咸秦仲执字第00003-3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被执行人陕西科达电气有限公司。张某某申请执行陕西科达电气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纠纷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咸劳仲案字(2009)14号裁决书于2010年1月21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28920元,并承担执行费334元。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变更执行请求,请求执行13920元,已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0)咸秦仲执字第00003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岗审 判 员  张勇锋代理审判员  杨少敏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郭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