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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灞民初字第03161号

裁判日期: 2011-11-07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杨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杨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灞民初字第03161号原告杨某,原西安火柴厂退休工人。被告李某,原西安电机厂退休工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1年11月7日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本院减半收取原告150元,退付原告150元。审判员  张华明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七日书记员  马 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