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灞民初字第03161号
裁判日期: 2011-11-07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杨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杨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灞民初字第03161号原告杨某,原西安火柴厂退休工人。被告李某,原西安电机厂退休工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1年11月7日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本院减半收取原告150元,退付原告150元。审判员 张华明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七日书记员 马 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