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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宝民初字第1374号

裁判日期: 2011-11-07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宝民初字第1374号原告孙某某。被告吕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吕某某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孙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审判员  吕士杰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七日书记员  高 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