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宝民初字第1374号
裁判日期: 2011-11-07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宝民初字第1374号原告孙某某。被告吕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吕某某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孙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审判员 吕士杰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七日书记员 高 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