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蓟民初字第2069号
裁判日期: 2011-11-07
公开日期: 2018-03-19
案件名称
陈钢与马宝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钢,马宝友
案由
互易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蓟民初字第2069号原告陈钢(曾用名陈刚),男,198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县。被告马宝友,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钢诉被告马宝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段海峰于2011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依法准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钢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1056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爱冰审 判 员 赵全胜人民陪审员 许宝贵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七日书 记 员 杜艳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