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汕河法民一初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1-11-07
公开日期: 2020-03-05
案件名称
陆河县某某医院与罗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陆河县人民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陆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陆河县某某医院;罗某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陆河县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汕河法民一初字第92号原告陆河县某某医院。委托代理人叶某某。被告罗某某,男,196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陆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河县某某医院诉被告罗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河县某某医院于2011年10月27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陆河县某某医院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河县某某医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0元,由原告陆河县某某医院承担。审判员 余志如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七日书记员 彭丽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