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靖民初字第1359号

裁判日期: 2011-11-07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原告方尚荣与被告许国华、刘二东、鲍飞、张建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尚荣,许国华,刘二东,鲍飞,张建有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靖民初字第1359号原告方尚荣,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马正东,男,汉族,农民。被告许国华,男,汉族,农民。被告刘二东,男,汉族,农民。被告鲍飞,男,汉族,个体户。被告张建有,男,汉族,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尚荣与被告许国华、刘二东、鲍飞、张建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由于被告许国华、刘二东二人下落不明,无法送达起诉状副本等法律手续且原告方在规定期限内拒绝缴纳公告费,致使本案无法正常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方尚荣承担。审判长  景相国审判员  王彦弼审判员  赵伟国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七日书记员  邓凤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