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碑民二初字第00959号

裁判日期: 2011-11-07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田爱绒、田云霞与田生平、卢国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爱绒,田云霞,田生平,卢国强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碑民二初字第00959号原告:田爱绒,无业。原告:田云霞,无业。共同委托代理人:王琛,男。被告:田生平,无业。被告:卢国强,西安市电工设备厂下岗职工。委托代理人:董伟平,男。原告田爱绒、田云霞与被告田生平、卢国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爱绒、田云霞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王琛,被告田生平、卢国强及其委托代理人董伟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田爱绒诉称,2008年底本市碑林区振兴东巷地区拆迁时,被告田生平擅自以其个人名义将在其父田长庆名下的房产四间,以总面积50平方米,每平方米660元价格出卖给被告卢国强,且买卖双方将签订买卖协议的日期提前了五年多,填写为2003年3月19日,该协议所出售的房屋系其父田长庆的遗产,其享有继承权,系遗产共有人,请求依法判决该协议无效。原告田云霞诉称,2008年底本市碑林区振兴东巷地区拆迁时,被告田生平擅自以其个人名义将登记在田长庆名下的房产四间,以总面积50平方米,每平方米660元价格出卖给被告卢国强,且买卖双方将签订买卖协议的日期提前了五年多,填写为2003年3月19日。其系田长庆的孙女,其母亲田翠绒先于被继承人田长庆死亡,其享有代位继承权,是遗产共有人,请求依法判决该协议无效。被告田生平辩称,二原告所诉属实,同意二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卢国强辩称,其与被告田生平所签协议实际是2008年签订的,协议涉及的房屋系石棉瓦房,面积为30余平方米,是田生平盖的,与田长庆没有关系,该房并没有登记在田长庆名下,该房系违章建筑。其与田生平签订的协议是有效的,不同意二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田长庆与王慧芹夫妇生育有子女五人,长女田翠绒,次女田秀绒、三女田美绒、四女田爱绒,子田生平。1984年10月王慧芹去世,2004年6月次女田秀绒去世,其无配偶、子女,2004年6月长女田翠绒去世,田翠绒生有一女田云霞。2005年12月8日田长庆去世。2008年被告田生平与被告卢国强签订了《买卖协议书》,约定被告田生平将位于本市碑林区振兴东巷68号的建筑面积为50平方米,用于住宅的瓦房四间以每平方米660元,共计33000元,出卖给被告卢国强。该协议所涉及的房屋实际是砖石棉瓦房,系田长庆搭建,并没有依法登记在田长庆名下系违章房。被告田生平与被告卢国强签订买卖协议的目的是为了得到拆迁安置。2009年1月该地区拆迁时该房折价补偿4668元,该补偿款由被告卢国强领取。被告田生平与被告卢国强签订的《买卖协议书》所涉及的房屋系田长庆所建,田长庆去世后该房属其子女田美绒、田爱绒、田生平以及田翠绒之女田云霞共同所有。田美绒在本案诉讼中表示其放弃对《买卖协议书》中房屋的权利,不参加诉讼。以上事实有,二原告提供的《买卖协议书》、租用城市土地表、补办房屋所有权证申请书、王慧芹死亡证明、田长庆死亡证明、田秀绒死亡证明、田翠绒死亡证明、被拆迁人移交应拆除空房验收确认单、拆迁安置协议书、拆迁安置选房卡;被告卢国强提供的《买卖协议书》、卢国强与田生平2008年12月22日签订的协议书,以及庭审调查笔录等附卷佐证。本院认为,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内容应符合合法自愿的原则,被告田生平与被告卢国强签订的《买卖协议书》所涉及的房屋系田长庆的遗产,田长庆去世后,应归田美绒、田爱绒、田生平、田云霞共同所有,且该协议中将砖石棉瓦房写为瓦房,且系违章房。被告田生平与被告卢国强签订的《买卖协议书》的内容不合法,原告田爱绒、田云霞起诉要求确认该《买卖协议书》无效的理由正当,依法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田生平与被告卢国强签订的《买卖协议书》无效。诉讼费625元,由被告田生平、卢国强各负担312.5元(此款原告已预付,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直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英俊审判员  杨建刚审判员  刘淑芳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七日书记员  孙 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