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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商外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1-11-07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宁波联泰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与鹰自达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联泰化学工业有限公司,鹰自达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商外初字第30号原告:宁波联泰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龙山慈东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楼少波,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傅华军,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迪,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鹰自达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萧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红垦农场垦辉八路8号。法定代表人:应明友,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联泰化学工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鹰自达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1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鹰自达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联泰化学工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400元,减半收取计72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20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判员  王传亭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七日书记员  施雪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