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灞民初字第03110号
裁判日期: 2011-11-07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张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灞民初字第03110号原告张某,第四军医大学唐都医院护士。委托代理人罗罡,陕西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某,无业。原告张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民事审判庭代理审判员刘江蕾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罗罡、被告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与被告2000年5月自由恋爱,××××年××月25号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冷淡,由于被告身体原因,至今没有子女。被告对原告不关心,不履行家庭义务,双方已分居数月。现要求:1、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双方婚后感情良好,不知原告为何忽然提出离婚,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5月自由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二人均是初婚,婚后开始因原告上学,后因被告身体等原因未生育子女。二人婚初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及生活方式问题产生矛盾,2011年9月18日原告搬回其父母家开始分居至今。2011年9月30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经本院调解未果。上述事实,有结婚证、本院庭审笔录等材料存卷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系经自由恋爱步入婚姻,感情基础良好。十年婚姻生活中,被告能体谅原告因上学而暂缓生育子女,原告也能在被告疾病缠身时做到悉心照料、不离不弃,经此波折,感情基础理应更加稳固。现原告已完成学业,工作稳定;被告身体也已康复,表示要努力创业,为家庭创造更好的生活环境,此时放弃这段能够患难与共的婚姻,委实可惜。原、被告的矛盾主要在于双方缺乏沟通,被告应改变自己的性格,要将自己的想法与原告交流,让原告能够感受到你的重视和关心;十年婚姻,原告也应对被告的性格有所了解,应该用心去感受婚姻。原、被告应该珍视感情、珍视婚姻、珍视家庭。原、被告感情基础良好,仅因琐事产生矛盾,双方感情尚未破裂。故原告起诉离婚,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原告负担150元,另150元由本院退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江蕾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七日书 记 员 周 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