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汕尾中法民一终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1-11-07
公开日期: 2020-02-26
案件名称
海丰县民政局烈士陵园管理处、陈淑亮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海丰县民政局烈士陵园管理处;陈淑亮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全文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汕尾中法民一终字第7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海丰县民政局烈士陵园管理处。法定代表人蔡汉群,该处主任。委托代理人陈贤井,广东展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疋,广东展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淑亮,男,1962年12月6日出生,住海丰县。委托代理人陈少群,广东律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海丰县民政局烈士陵园管理处、陈淑亮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丰县人民法院(2010)海法民一初字第2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海丰县民政局烈士陵园管理处法定代表人蔡汉群及其委托代理人陈贤井、陈疋、上诉人陈淑亮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少群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海丰县人民法院(2010)海法民一初字第24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海丰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王春变代理审判员 施伟强代理审判员 彭晓春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七日书 记 员 施辉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