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莱州执字第406号
裁判日期: 2011-11-07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国瑞、张洪芳与被执行人张永军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瑞,张洪芳,张永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莱州执字第406号申请执行人张国瑞,男,195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张洪芳,女,1963年5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张永军,男,197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国瑞、张洪芳与被执行人张永军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9)莱州民初字第252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79024元,已执行4740元,剩余的债权数额为74284元。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请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卫东审判员 宋尚东审判员 林绍光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七日书记员 张振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