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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咸秦民初字第02399号

裁判日期: 2011-11-07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叁零叁可再生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中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胡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叁零叁可再生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陕西中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胡某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咸秦民初字第02399号原告陕西叁零叁可再生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雷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某某、孟某某,系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中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秦某某,男,1951年3月19日生。被告胡某某,男,1971年8月28日生。委托代理人白某某,男,1974年9月7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叁零叁可再生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中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胡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与被告已自行和解而于2011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叁零叁可再生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1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钧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七日书记员  曹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