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沈苏执字第00794号
裁判日期: 2011-11-07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苏某甲、苏某乙、赵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某甲,苏某乙,赵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沈苏执字第00794号申请执行人苏某甲、苏某乙、赵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某。申请执行人苏某甲、苏某乙、赵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该案已执行回款30000元,并将案件款给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苏民五初字第2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利兵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七日书记员 李京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