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宝民调初字第431号

裁判日期: 2011-11-07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金某、金某甲与金某某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金某;金某甲;金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宝民调初字第431号原告金某。原告金某甲。被告金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金某甲诉被告金某某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某、金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金某、金某甲负担。审判员  于健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七日书记员  刘丽 微信公众号“”